企業併購向來是企業為拓展組織規模、考量營運綜效及因應市場競爭下所採取之必要商業手段之一,透過併購加速企業轉型,從而取得他公司無形資產以增強競爭力,以期在資本市場大洗牌之洪流中穩固扎根。然而,這些併購成本所取得之無形資產,稽徵機關卻以所得稅法規範得攤提之成本僅為營業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方能適用,而無法於稅法上真實反映併購效益。為此,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,增訂了第40條之1無形資產攤提規定,將於今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,將有效助攻企業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攤銷成本認列,真實反映企業併購成本,緩減企業併購之租稅負擔。
無形資產攤銷爭議伴隨商譽而來